現階段,隨著網絡輿情生產速度加快、輿情總量增大,輿情傳播速率也更快;與此同時,負面、非法網絡輿情比例卻在不斷上升,這對網絡秩序和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。因此,網絡輿情治理應形成“大數據觀”,通過引入大數據技術,從思維、技術、立法三個維度全面開展網絡輿情治理工作。 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引導網絡輿情 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開展社會治理。網絡輿情是民意在網絡社會中的一種體現,網絡輿情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。開展網絡輿情治理應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,做好網絡輿情關聯分析,通過大數據匯總網絡民意,并對網絡民意進行分類處理,再將這些數據進行匯總整理,得到民意集中點以及未來發展趨勢。只有以社會治理的方式處理網絡輿情,讓網民意見得到妥善解決,網絡輿情勢力才會放緩,負面網絡輿情才會不攻自破。同時,網絡輿情治理不得采取“強攻”方式,而要逐步引導。事實上,部分網民僅僅是“隨波逐流”,所以,可以通過引導的方式,讓網民明白事件真相,盡量防止沖突產生。 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做好政務公開。由于一些政府及相關部門政務公開不全面,部分網民對政務了解程度并不高,產生誤解在所難免。這些誤解匯聚起來,如得不到及時化解,便會形成網絡輿情,加劇雙方矛盾。網絡輿情治理應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,利用大數據技術做好政務公開,使政務公開逐漸從“信息公開”向“數據公開”過渡。除確保政務公開的內容全面、渠道多元外,還要對政務內容詳細分析,以具體數據說話,即充分利用數據的證明力,讓網民了解到政府行為的價值,更加直觀地接受和理解政府行為。 善用“大數據思維”應對緊急事件。網絡輿情治理除要妥善處理日常事務外,更要對重大事件、緊急事件及時應對,并在最短時間內消除影響。應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網絡輿情指標,對指標集中、指數較高的緊急事件優先處置;正確判斷不同網絡輿情的嚴重程度、影響范疇以及發展方向,科學研判、預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,做到急緩有序、妥善處置。 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監管網絡輿情 推動大數據科學監測。網絡輿情治理“大數據觀”重點在于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,而“大數據技術”最主要的應用是確保網絡輿情監測準確。首先,提高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的能力。網絡輿情監測應利用Frame、Ajax等基礎性技術對網絡信息進行采集,并綜合分析,了解不同主題的網絡輿情閱讀或轉發數量,判斷需要采取哪些處置方式。其次,構建大數據網絡輿情監測平臺。網絡輿情監測需要在網絡中布置各類節點,應與各平臺網站達成合作,確保第一時間采集數據和信息,推動大數據網絡輿情監測科學化、高效化。再次,提高情感數據量化能力。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開展網絡輿情監測過程中,部分數據信息屬于“情感數據”,不容易計算和分析,應量化處理這些“情感數據”,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網絡輿情的影響力。最后,豐富數據庫。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監管網絡輿情,需要形成大容量數據庫,所以應提高數據的抓取力,不斷優化關鍵詞抓取規則,并對關鍵詞搭配進行優化處理。 提高人文研判大數據水平。雖然“大數據技術”已經廣泛應用于數據收集、整理、分析中,但數據與數據之間、數據與網絡輿情之間的關系仍需進一步解析。面對網絡輿情治理工作,單純進行數據收集與整理并不足以完成治理目標,所以,應利用“大數據技術”提高人文研判的科學化水平。所謂人文研判,就是要提高數據的分析能力,尤其是針對“情感數據”或者依據數據背景、語言習慣、會意表達等內容開展綜合分析。通過這種人文判研能夠得出網民內心的引申含義和“弦外之音”,而只有真正了解網民內心聲音,不止于字面上的理解,才能真正做好網絡輿情處理工作,從根本上解決網民遭遇的困難。 分析整理大數據社會意見。由于“大數據技術”自身存在弊端,單純利用計算機進行數據分析并不能準確發現網絡輿情趨勢,所以,網絡輿情治理還需加入更多主觀判斷。應采取“技術+人工”的方式,利用技術收集數據、作出簡單的分類與分析,再由人工介入進行深入分析、整理出社會意見,以真正了解網民的需求或質疑,以此為基礎,再采取相應的治理對策,才能消除網民的質疑,達到網絡輿情治理的根本目的。分析整理社會意見是一項專業性的工作,單純依賴技術或人工都不足以完成,必須將兩種方式結合起來,確保整理出的社會意見具有高效性和準確性,以此提高網絡輿情治理的效率和準確度。 加強“大數據立法”,嚴格規制網絡輿情 完善大數據相關法律法規。目前,網絡輿情治理尚處于灰色地帶,所以,網絡輿情立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。加強“大數據立法”,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是網絡輿情治理的必經之路。在我國已經出臺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中,我國對網絡輿情治理的規定并不全面。應將大數據技術吸收到立法范疇,獲取民眾關于立法的更多建議,確保能夠制定出更加全面、準確、完善的大數據法律法規。同時,任何法律都是逐漸完善的,這就要求在“大數據立法”過程中,通過隨時吸收社會公眾的建議不斷完善立法的內容和程序,讓大數據法律法規更加符合社會公眾的需求。 確保嚴格執行大數據法律法規。立法僅僅用于約束和規范網絡輿情治理工作,具體開展則要依賴嚴格的執法工作。由于多方面原因,我國網絡輿情執法并不嚴格,在警力、經費有限的情況下,網絡輿情執法頻繁遭遇困難。鑒于網絡輿情具有匿名性、隱蔽性等特點,傳統執法難以準確定位犯罪嫌疑人,導致執法不嚴現象時常發生。將大數據技術應用到執法之中,利用數據的收集準確判斷虛擬身份背后的真實個人,有助于執法機關精準定位犯罪嫌疑人。同時,要用“大數據立法”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。網絡輿情時常會給弱勢群體造成傷害,在自身隱蔽的環境下,侵權現象難以察覺,導致弱勢群體的權益無法得到良好保障。要明確規定非正當言論攻擊屬于侵權行為,對進行言論攻擊的主體進行規范,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。 推進大數據普法教育。一直以來,我國都在推行大數據普法教育工作,但由于網民人數眾多,基本文化差異較大,普法教育工作進展緩慢,尤其是部分偏遠地區的民眾對法律法規并不十分了解,導致網絡輿情侵權事件時常發生,并且多數當事人尚未意識到自己已觸犯法律。加強“大數據立法”能有效推進普法教育,要以健全的網絡輿情立法為基礎,通過大數據分析對不同區域網民的法律教育程度進行數據測算,依照測算結果投入普法力量,即對法律基礎薄弱的地區,加強普法教育工作;對法律基礎良好的區域,則適當減少普法力度。通過差異化的對待,不僅能夠有效節約普法成本,更能因地制宜地開展普法教育工作,確保普法教育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。 (作者均為貴州財經大學工商學院講師)